l、内容
(1)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控制。
(2)建筑容积率的控制。
(3)建筑密度的控制。
(4)建筑高度的控制。
(5)建筑间距的控制。
(6)建筑退让的控制。
(7)建设基地绿地率的控制。
(8)基地出入口、停车和交通组织的控制。
(9)建设基地标高控制。
(10)建筑环境的管理。
(11)各类公建用地指标和无障碍设施的控制。
(12)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依据:
(1)城市规划依据。
(2)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据
(3)技术规范与标准依据。3.3.4掌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l、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程序
(1)申请程序。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在原使用基地上建设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是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据以委托设计;二是建设单位送审建筑设计方案;三是建筑设计方案审定后,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需要划拔、征用土地或原址改建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首先应经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此基础上进入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程序。
(2)审核程序。
一是提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二是审核建筑设计方案;三是审理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核发程序。
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操作要求: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范围。
(2)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操作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操作要求。
(4)建设单位送审建筑设计方案操作要求。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筑设计方案操作要求。
(6)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操作要求。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操作要求。
3.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
3、4、1熟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地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l、文物保护单位: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以上5类经过鉴定并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需要保护的文物,按
国家文物保护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2、历史建筑保护单位:
(1)在中国建筑史或城市规划建设史上具有一定地位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3)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4)我国近代著名建筑师设计的代表性作品;
(5)反映某一城市或地区传统文化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建筑。
上述5类建筑物、构筑物经过专家鉴定和必要的报批程序后被确定为历史建筑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