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找人替考、违反考试纪
律行为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及其考试成绩,2年内不得再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五、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
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计算”。
六、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均为客观题,全
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七、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联系电话:0312-5979833。
八、考试收费暂时按如下标准收取,即: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
附件:
1、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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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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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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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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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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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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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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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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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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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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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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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质量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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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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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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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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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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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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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人事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人事考试中心意 |
审查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注:
1、报考人员应在各栏中填写相应汉字或数字。
2、对在《暂行规定》发布(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保定市人事局人事考务中心
二00八年一月二日